有關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已公告生效,相關內容可至衛福部網站查詢,並摘錄重點如下:
一、本件為衛福部新訂「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下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依「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依「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三、本原則重點如下,全文請詳參考衛福部網站:
(一)「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醫事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指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各類醫事人員考試之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如附表二。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且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師級以上之證書者。(第3點)
(二)「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如附表三。(第4點)
四、本校被列入附表二之學系有醫學院醫學系、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藥學院藥學系、醫學科技學院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護理學院護理學系、護理學院學士後護理學系、營養學院保健營養學系;本校被列入附表三之系、所、學位學程有管理學院醫務管理學系、管理學院大數據科技及管理研究所、醫學科技學院醫學資訊研究所、公共衛生學院傷害防治學研究所、公共衛生學院全球衛生暨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公共衛生學院應用分子流行病學碩士學位學程、公共衛生學院全球衛生暨衛生安全博士學位學程、護理學院高齡健康管理學系、護理學院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營養學院代謝與肥胖科學研究所、營養學院食品安全學系、營養學院食品安全碩士學位學程。